3月13日起,富宁县餐饮服务行业恢复营业

2020-03-10 21:39   阅读 8415  

富宁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餐饮服务行业恢复营业的通告

富应疫指通〔2020〕13号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进展情况,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餐饮服务行业恢复营业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20年3月13日零时起,全县餐饮服务行业(不包含酒吧、茶室、夜市摊点、烧烤店)恢复营业,但一律不得承办任何形式的宴席和就餐聚会。

二、各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配备相应的体温测量、消毒等设备,认真落实《复工人员健康申报表》《个人健康承诺书》《员工每日体温监测登记台账》《经营场所清洁消毒登记台帐》。严格按照《云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预防性消毒技术指南》要求,于3月11日—12日对经营场所进行一次彻底清扫,对所有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进行全面消毒,并将《复工人员健康申报表》《个人健康承诺书》提交到所属的社区(村委会)进行备案登记后方可正常营业,对未按要求落实防疫措施的不予通过备案。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清洁操作区内的加工制作及切菜、配菜、烹饪、传菜、餐饮具清洗消毒)的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对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各餐饮业主必须确保单独隔离观察14天,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在湖北的职工暂缓返岗。

四、各经营主体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进店食客必须按要求佩戴口罩,安排专人测量体温,并认真落实“云南抗疫情”扫码行动,督促出入经营场所的人员配合扫码。

五、县工信商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按照《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和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2月6日联合印发的《零售、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要求,督促指导从事零售、餐饮业的市场主体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达不到营业条件的一律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零售、餐饮企业市场主体所销售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的经营主体,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六、各部门要充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持工作的常态化和正常化,确保我县肉类食品安全。县农科部门要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严厉打击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或肉品品质检验以及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等违法行为,防止未经检疫猪肉流入市场销售;县城乡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取缔在县城区综合农贸市场外临时或流动摆设的鲜猪肉、牛肉、白条鸡等摊点;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超市、固定门店内销售的鲜猪肉、牛肉和白条鸡进行监督抽检。

特此通告

附件:1.复工人员健康申报表

2.个人健康承诺书

3.员工每日体温测量台账

4.生产经营场所每日消毒台账

5.体温异常台账

富宁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3月10日


体温异常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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