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人!城镇户籍子女可依法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啦

2020-10-21 14:31  

近日

自然资源部

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

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

作出了答复



就该建议中提到的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


答复明确: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

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

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复指出,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此外,答复就“关于不动产共有登记”等问题也做了明确回复。答复指出,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少数份额共有人不配合而不予办理登记的问题,属于执行层面的问题,将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切实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点击此处查看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全文

(来源:国家自然资源部网站、人民网)

(编辑:刘梅 排版:龙俊贤 审核:资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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