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起,文山州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标准提了

2020-05-27 17:31   阅读 15409  

城市低保提高到640元/人.月

农村低保提高到4500元/人.年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也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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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网讯 5月26日,文山州民政局发布《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其中明确,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精神,经与州财政局、州扶贫办和州统计局等单位研究并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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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0年,全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64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0年,全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450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0年,全州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832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州级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州级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通知》要求

各县(市)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州级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

经济条件好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再适当提高。各县(市)要加强同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最迟于5月底以前完成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提标工作,新公布标准从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州政务网)

(编辑 郭韦)

(排版 曾炜)

(审核 资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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